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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张新强、刘福琼、德阳市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仲裁裁决案指定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06执154号旌阳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诉张新强、刘福琼、德阳市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你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本案的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决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诉张新强、刘福琼、德阳市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德阳仲裁委员会(2016)德仲字第64号裁决书]指定你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