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方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方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867号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有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至宗,男,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肖方兵,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方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肖方兵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 智 文书 记 员 陈 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