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毅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毅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68号原告: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260号附210号。法定代表人:宦飞。被告:李毅峰,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原告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毅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凌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