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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张东和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伟,张东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20日,云南省临沧市人,住临沧市。被执行人张东和,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5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张东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到期后,被执行人张东和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东和于2017年8月16日前交付20000.00元,放弃剩余的6000.00元,二、如超过2017年8月16日期限未还,将恢复26000.00元的执行标的。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跃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