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严明体、葛长珍与闫登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明体,葛长珍,闫登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35号申请执行人:严明体,男,生于1962年4月1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申请执行人:葛长珍,女,生于1963年5月10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闫登亮,男,生于1965年10月8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明体、葛长珍与被执行人闫登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登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