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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李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2424号原告:李某甲,女,194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某乙,男,195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某丙,女,194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某甲,男,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某乙,女,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某丙,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甲(系被告赵某乙、赵某丙父亲),住济南市。被告:李某丁,男,195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赵某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丙、李某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XXXX号出版局宿舍院内XXXX号楼XXXX单元XXXX室的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事实和理由:我父母在1995年和2001年先后去世,遗留有房屋两套,一套归被告李某丁所有,另一套经八路XXXX号XXXX号楼XXXX单元XXXX室的房子经兄弟姐妹五人共同协商,由李某丁起草协议书一致同意将该房屋所有权归李某甲所有,不再争议。李某甲念着兄弟姐妹间的情意,主动提出自己再拿出一部分钱分给兄弟姐妹,由于李某丙和李某戊都没有得到父母的遗产,因此分别给李某丙和李某戊15万元整。因李某戊已故,由给付其继承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15万元整。李某乙是用自己单位上分得的南上山街13平方米左右的房子换了父母生前租住的林祥南街25平方米左右的房子,沾了父母12平方米的光,因此为了分配公平,支付给李某乙8万元整。由于李某丁已经得到了父母的两套房产,分别是玉函路XXXX号省出版局三宿舍XXXX号楼XXXX室的房产一套,另一套是乐山小区南区XXXX号楼XXXX单元XXXX室的房产一套,因此为了分配公平就不再给予李某丁补偿。为此,我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某乙辩称,我同意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李某甲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被告李某丙未作答辩。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辩称,我同意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李某甲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被告李某丁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继承人李某己与孟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即长女李某丙、次女李某甲、三女李某戊、长子李某乙、次子李某丁。李某己于1995年12月4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李某己去世后孟某某未再登记结婚。孟某某于2001年12月20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李某戊于2014年12月31日去世,其与被告赵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即女儿赵某乙、儿子赵某丙。被继承人李某己与孟某某生前参加房改购买取得济南市市中区经XXXX路XXXX号XXXX号楼XXXX(房产证号济房权证省直字第02XX**号)房产一套。2002年3月3日,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及李某戊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经XXXX路XXXX号省出版局宿舍院内XXXX号楼XXXX单元XXXX层XXXX室住房及房内现有物品系父母遗留之物,姊妹兄弟五人均有分得权。经姊妹兄弟五人共同协商,同意以下处理方法:一、由二女李某甲向其他姊妹兄弟四人分别付款壹万元整(共计肆万元整人民币),以上住房及房内物品之产权归李某甲所有。不再争议。二、如售房单位(指出版局,下同)只允许购买一套房,应优先购买本市玉函路XXXX号省出版局XXXX宿舍XXXX号楼XXXX室的一套住房。三、因此房虽父母生前向售房单位预交了购房款,但至今未取得房产证书。所以该房产权尚未结果。如果将来售房单位取消了此房的居住权,以上李某甲向各家支付的钱款将原数退还李某甲(不付利息)。四、此协议经签字后即日生效。协议书一式五份,各执一份。”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及李某戊分别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及捺印。原告李某甲于同日分别向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及李某戊各支付1万元,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及李某戊分别向原告李某甲出具收到条一张。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济南市市中区经XXXX路XXXX号XXXX号楼XXXX系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在两被继承人去世后,应作为遗产由其二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2002年3月3日,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及李某戊作为继承人就涉案房产继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李某甲按协议约定已向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及李某戊支付款项1万元,涉案房产应当归其所有。现原告李某甲要求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济南市市中区经XXXX路XXXX号XXXX号楼XXXX(房产证号济房权证省直字第02XX**号)房产归原告李某甲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希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