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8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姜向冰、张玉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向冰,张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姜向冰,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执行人:张玉彬,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向冰与张玉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彬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8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亓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