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姜向冰、张玉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向冰,张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姜向冰,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执行人:张玉彬,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向冰与张玉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彬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8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亓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