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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伯英、方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英,方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伯英,女,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方月明,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伯英与方月明(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7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月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伯英借款27500元。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月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另被执行人方月明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12.5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方月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