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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邰某某诉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144号原告:邰某某,男。被告:袁某,男。原告邰某某与被告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邰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邰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任江霖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梦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