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杜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杜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336号原告:郝某,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宁县汐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1,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2,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杜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