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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文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文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终1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西郊三村(广厦经典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2203427-2。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斌,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文燕,女,汉族,1967年4月11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廖成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馥蔓,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物管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文燕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中地物管公司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地物管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斌,梁文燕委托代理人廖成刚、杨馥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地物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中地物管公司无需支付梁文燕加班工资1561.0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171.56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梁文燕承担。主要事实以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中地物管公司未足额支付梁文燕加班工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一审认定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以及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中地物管公司已发放的延时加班工资合计11650元。其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双方签订的劳动报酬为准。中地物管公司已足额支付梁文燕加班工资,不存在未足额支付的情形,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多支付了一倍,因为平时工资中已经包含了。2.一审法院判决中地物管公司支付梁文燕未休年休假工资1171.56元程序错误。梁文燕于一审庭审中,撤回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一审法院却判决中地物管公司支付梁文燕未休年休假工资1171.56元属于程序错误。超出梁文燕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范围。中地物管公司已经向梁文燕发放2013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并已经安排梁文燕2014年休假,而2015年因梁文燕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中地物管公司客观上无法安排梁文燕2015年度的年休假事宜。该过错不在中地物管公司,该情形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梁文燕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梁文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中地物管公司支付梁文燕延时加班工资54029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665元(5年×11天×2200元÷21.75天×300%)。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地物管公司系于2012年5月24日从“广厦重庆第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梁文燕是中地物管公司员工,入职时间为2010年6月1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梁文燕为物管员,实行综合工时制。2015年6月11日,梁文燕以家中有事为由向中地物管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希望于2015年6月30日与中地物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地物管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审批同意。2015年8月6日,梁文燕就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争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由中地物管公司支付梁文燕未休年休假工资1171.56元,驳回梁文燕其他仲裁请求。梁文燕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中地物管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审理过程中,梁文燕自愿撤回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另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作出批复,同意中地物管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以年度为计算周期,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以月为计算周期,岗位包括保安、监控、物管员等。梁文燕举示了银行明细,拟证明梁文燕的平均工资为2200元,中地物管公司则举示了工资发放明细表(2013年6月-2015年6月),拟证明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梁文燕经核对,对于工资发放明细表中的实发工资金额和扣款金额均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工资组成,认为是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经审查,工资发放明细表上载明梁文燕的应发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延时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其中2013年6月的基本工资为1130元,延时工资200元,绩效工资300元。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基本工资为1130元/月,共计13560元,绩效工资每月不等,共计8387.62元,延时工资为500元/月,共计发放6000元,2013年10月绩效工资为1111.67元,加班工资90元。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基本工资共计14280元,绩效工资共计5925.11元,延时工资共计5450元。梁文燕举示了排班表和值班表,拟证明梁文燕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中地物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梁文燕每天工作8小时。中地物管公司举示了考勤表,梁文燕认可该表中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的记录。根据该表显示,梁文燕2013年国庆节加班1天。审理过程中,梁文燕、中地物管公司一致确认如下事实:1.梁文燕工作6天休息1天,2013年6月加班4天,按照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计算加班工资;2.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且中地物管公司也经过审批,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梁文燕主张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但梁文燕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0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现梁文燕、中地物管公司一致确认梁文燕工作6天休息1天,已超过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中地物管公司应当支付梁文燕延时加班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中地物管公司对于2013年以前的工资支付依据并无保管义务,梁文燕主张中地物管公司未支付2013年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举证予以证明。梁文燕未能举证证明,法院对其该部分请求不予主张。中地物管公司举示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虽无梁文燕签字确认,但梁文燕认可工资发放明细表中的实发工资金额和扣款金额,且该表的组成中包含了梁文燕所称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梁文燕并未举示相反证据推翻该表,故法院对工资发放明细表予以采信。根据该表显示,梁文燕的工资中除基本工资还有绩效工资,但中地物管公司在计算梁文燕的延时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均仅按照基本工资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补足。梁文燕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中地物管公司应支付梁文燕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梁文燕共计延时加班416小时(52周×8小时),加班工资应为6559.06元[(13560元+8387.62)÷12个月÷21.75天÷8小时×1.5倍×416小时]。梁文燕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共计延时加班416小时(52周×8小时),加班工资应为6038.28元[(14280元+5925.11元)÷12个月÷21.75天÷8小时×1.5倍×416小时]。因双方一致确认梁文燕2013年6月加班4天,按照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计算加班工资,故梁文燕2013年6月的延时加班工资应为394.48元[(1130元+300)÷21.75天÷8小时×1.5倍×4天×8小时]。另外,梁文燕2013年国庆节加班1天,该天加班工资应为309.20元[(1130元+1111.67元)÷21.75天×1天×300%]。梁文燕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加班工资共计应为13301.02元(394.48元+6559.06元+6038.28元+309.20元),现中地物管公司已经发放该期间加班工资共计11740元(200元+6000元+5450元+90元),故中地物管公司还应支付梁文燕加班工资1561.02元(13301.02元-11740元)。现梁文燕、中地物管公司双方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裁决均未再起诉,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梁文燕加班工资1561.02元;二、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梁文燕年休假工资1171.56元;三、驳回梁文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法院予以免收。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关于中地物管公司是否足额支付梁文燕加班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地物管公司举示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载明的组成项目,梁文燕的应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延时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根据该表记载的金额,梁文燕的工资中除基本工资还有绩效工资,但中地物管公司在计算梁文燕的延时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均仅按照基本工资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补足。一审法院按照双方认可的被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按照被上诉人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额,计算出被上诉人应得的延时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扣除上诉人已经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延时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审法院未予扣除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渝九劳人仲案字(2015)第2204号仲裁裁决书已就梁文燕要求中地物管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事项作出裁决,由中地物管公司支付梁文燕未休年休假工资1171.56元。对于该仲裁裁决内容,中地物管公司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梁文燕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该项诉请,故仲裁裁决书中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裁决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决中地物管公司向梁文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71.56元并不无当。中地物管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其不应支付梁文燕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中地物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伯文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代理审判员  史大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