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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11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英杰与被告佳木斯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杰,佳木斯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11民初1092号原告李英杰,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雷,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全,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佳木斯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颖,黑龙江艾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英杰与被告佳木斯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英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英杰负担。审 判 长  李兴彩人民陪审员  李光荣人民陪审员  娄亚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