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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与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执32号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阿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江,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拉萨市人,现住拉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军支付货款、违约金、案件仲裁费等共计76439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2849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043.96元,以上三项共计802932.96元,但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在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纳金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被执行人王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账户内的存款39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格桑卓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