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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燕召犯盗窃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4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燕召,绰号“召召”,男,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业。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5月刑满释放;2016年10月因吸毒被威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燕召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裕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燕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赵燕召伙同徐小龙(已判)窜至威远县向义镇白石村,由徐小龙望风,自己进入13组20号刘某某家中,盗得两部手机和几元零钱,准备离开时,被刘某某及其邻居当场抓获。2016年12月12日,赵燕召伙同徐小龙窜至威远县严陵中学旁边的公路上,由徐小龙望风,自己用改刀撬开被害人唐某某的越野车车窗,进入车内,盗走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个黑色挎包和10余元现金,将电脑以300元的价格典当给“222”寄卖行,所得赃款用于挥霍。经鉴定,涉案电脑价值2394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当庭举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燕召的犯罪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燕召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燕召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自己进入刘某某家盗窃是事实,但没有盗得两部手机和零钱。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赵燕召伙同徐小龙(已判)窜至威远县向义镇白石村,由徐小龙望风,赵燕召进入13组20号刘某某家中,正在盗窃时被及时回家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刘某某在邻居的帮助下将赵燕召当场抓获。2016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燕召与徐小龙共谋盗窃,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威远县严陵中学旁边的公路上,由徐小龙望风,赵燕召用改刀撬开被害人唐某某的越野车右后车窗窗锁,翻窗进入车内,盗走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个黑色挎包和10余元现金,后二人将挎包丢弃,又将苹果牌平板电脑以300元的价格典当给“222”寄卖行,所得赃款用于挥霍。经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2394元。另查明,被告人赵燕召于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5月刑满释放。赵燕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威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综合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赵燕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赵燕召被抓获的具体情况。4、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雷马屏监狱的释放证明,证实赵燕召属累犯。5、被害人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被盗的事实经过以及被盗物品价值情况。6、证人龙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证实收购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以及苹果牌平板电脑型号及价格情况。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捡到唐某某包包的情况。8、证人何树明的证言,证实自己帮助刘某某抓获赵燕召的情况。9、同案犯徐小龙的供述,供述自己与赵燕召共谋盗窃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个黑色挎包和10余元现金,后将电脑以300元的价格典当给“222”寄卖行犯罪事实。10、被告人赵燕召的供述,供述自己在2016年12月9日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进行盗窃的事实经过。2016年12月12日,自己用改刀撬开被害人唐某某的越野车右后车窗窗锁,翻窗进入车内,盗走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个黑色挎包和10余元现金,后将电脑以300元的价格典当给“222”寄卖行犯罪事实。11、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威价认鉴(201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涉案平板电脑光碟,证实对被盗物品的鉴定过程、价值;12、证人龙某某、刘某某、何树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赵燕召系本案被告人。13、被告人赵燕召辩认盗窃现场、丢弃包包现场、典当电脑现场及照片,证实盗窃现场、丢弃包包、典当电脑的具体位置。14、天网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赵燕召与徐小龙驾驶摩托车盗窃唐某某越野车内物品的行动轨迹。15、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赵燕召盗窃案的讯问、指认过程及天网视屏。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认定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燕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及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属共同犯罪,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赵燕召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燕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燕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赵燕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燕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羁押刑期为1个月4天,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燕召退赔被害人唐某某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飞审 判 员  李茜人民陪审员  叶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帅附有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