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帮统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与聂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帮统窝堡村村民委员会,聂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775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帮统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帮统窝堡村。法定代表人:胡宝军,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惠君,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雪英,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刚,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帮统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聂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帮统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刚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帮统窝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聂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帮统窝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高朝东人民陪审员 赵玉忠人民陪审员 孙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