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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蒋汉阳与汪贵生、李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汉阳,汪贵生,李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84号原告:蒋汉阳,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汪贵生,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李欢,女,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蒋汉阳与被告汪贵生、李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蒋汉阳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汉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蒋汉阳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丹审 判 员  胡心一人民陪审员  董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徐 琳书 记 员  王梦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