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蒋汉阳与汪贵生、李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汉阳,汪贵生,李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84号原告:蒋汉阳,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汪贵生,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李欢,女,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蒋汉阳与被告汪贵生、李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蒋汉阳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汉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蒋汉阳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丹审 判 员 胡心一人民陪审员 董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徐 琳书 记 员 王梦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