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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代玉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玉国,男,1979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鲁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玉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玉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代玉国在太平沼林场义和屯作业区自己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耕种面积31507平方米,经勘查认定,其中26826平方米(折合40.22亩)属于林地,且已构成严重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代玉国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开鲁县太平沼林场出具的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土地性质认定结论、现场辨认笔录、土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GPS点图及现场照片、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玉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处罚。代玉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同意交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代玉国可予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玉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二千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雪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