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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宝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宝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039号罪犯林宝忠,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宝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3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黄丹文、林承之上诉,维持对被告人林宝忠定罪处罚,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79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宝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宝忠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宝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宝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宝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林宝忠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宝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