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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有力申请执行鲍彦昌、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力,鲍彦昌,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豫1723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力,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鲍彦昌,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张霞,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有力申请执行鲍彦昌、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