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有力申请执行鲍彦昌、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力,鲍彦昌,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豫1723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力,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鲍彦昌,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张霞,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有力申请执行鲍彦昌、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