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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会德、陈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会德,陈文超,祝远同,张会运,武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会德,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超,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审被告:祝远同,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审被告:张会运,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审被告:武海涛,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上诉人张会德因与被上诉人陈文超、原审被告祝远同、原审被告张会运、原审被告武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会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会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会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张会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