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2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保罗与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保罗,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25121号原告:石保罗,男,194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被告: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石保罗与被告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经当事人申请、同意,以简易程序延长三个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2,306,598.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14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3日为16,722.84元;3、判令被告支付因本次诉讼而产生的公证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其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国诚金融”向客户提供互联网借贷信息服务并向客户销售“定期宝”、散投产品等理财产品。原告系被告客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今,累计在国诚金融平台充值2,151,807.91元,用于投资理财。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在平台账户还有2,306,598.45元。从2016年9月20日起,平台开始限制提现,因无法取回资金,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在审理中查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已于2017年4月17日对国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公安部门已对国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主要法律事实与所涉经济犯罪嫌疑相一致,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有关公安部门处理,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保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