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伦敏与被告南京闽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铁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伦敏,南京闽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铁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4676号原告:马伦敏,女,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恒,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闽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72704-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许高社区龙王殿。法定代表人:林云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刚,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铁刚,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原告马伦敏与被告南京闽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铁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伦敏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闽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铁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伦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伦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伦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