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大庆市红森双胜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长沙海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市红森双胜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海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红森双胜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南二路北公建区A11商服楼3#。法定代表人:任大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海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A4016、A4023。法定代表人:瞿英杰。上诉人大庆市红森双胜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海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民初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大庆市红森双胜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大庆市××区,且项目所在地亦在大庆市××区,双方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应在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民初24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有权书面协议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本案被上诉人,其所在地位于长沙市,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小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