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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泽昆与王诗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泽昆,王诗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958号原告:郭泽昆,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飞,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诗榜,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郭泽昆与被告王诗榜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泽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泽昆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郭泽昆负担。审 判 长  陈清真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