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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芳鑫、厦门均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芳鑫,厦门均策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芳鑫,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洪鼎光、黄冬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均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建业路11号1404号。法定代表人:欧阳跃达。被执行人: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前坂村虎空下。法定代表人:白海松。本院在执行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6)厦鹭证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郭芳鑫与被执行人厦门均策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执行公证费7054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安市石井镇前坂村【南建房权字第××号】房产、位于南安市石井镇前坂村【南国用(籍)字第00040757号、第00020354号、第01050703号、第31080128号、第31080129号、第31080130号、第31080131号、第310801132号】地块,另冻结被执行人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福建中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639万元股权,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788.58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吕娜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