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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0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330号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新区14幢。法定代表人:黄昌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贞朋、易晓斌,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建华,女,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晨播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傅国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