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张初兵、卢兴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初兵,卢兴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张初兵,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卢兴来,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兴来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兴来有车牌号为皖N×××××的名爵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卢兴来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的名爵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