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3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银香诉莫国辉侵害集团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香,莫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银香,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跳马乡石燕湖栏木坡组498号。被执行人莫国辉(身份证号码430121197506110514),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石燕湖村栏木坡组49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银香与被执行人莫国辉侵害集团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本院暂未发���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