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江滨大厦度假有限公司,张兴明,石立岩,薛宽宏,马宝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法定代表人彭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江滨大厦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稽灵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熊世安。被执行人张兴明,男,1962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石立岩,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薛宽宏,男,1948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宝根,男,1945年6月17日出生。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市江滨大厦度假有限公司、张兴明、石立岩、薛宽宏、马宝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京方圆执字第000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市江滨大厦度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口旅游度假区江滨大厦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江滨大厦1幢、2幢房屋。本院委托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人民币20376万元。本院委托北京大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后流拍,并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5486万元变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以变卖价格人民币15486万元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人民币1548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裁定如下:一、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口旅游度假区江滨大厦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江滨大厦1幢、2幢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超审 判 员  白晓飞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作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