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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大东与王秋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东,王秋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615号原告:罗大东,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王秋雁,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原告罗大东诉被告王秋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罗大东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的,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大东撤诉。本案受理费4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罗大东负担(已交)。审 判 员 陈芸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绍伟附本裁定所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