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与孙高先、尹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孙高先,尹相兰,孙先胜,刘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01号。诉讼代表人:王运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崇蜀,男,系原告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高先,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尹相兰,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孙先胜,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刘欣,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诉被告孙高先、尹相兰、孙先胜、刘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法乐红审 判 员 李成宜人民陪审员 郑培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