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通辽京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京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968号原告通辽京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山大街。法定代表人段亚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艳,女,40岁,汉族,通辽京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某,女,60岁,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京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京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京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通辽京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卫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小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