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宋阳与陕西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阳,陕西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053号原告:宋阳,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华,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系原告宋阳之父。被告:陕西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SOHO同盟第一幢0812室。法定代表人:马建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阳与被告陕西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宋阳负担。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怡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兴梅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