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4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内0924刑初17号 公诉机关: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6年8月29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志刚,兴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贵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1年秋天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在兴和县某某某乡宏图湾村委会宏图湾村东南非法开垦村里集体草原,2011年秋天开垦后未种植,从2013年春天开始在开垦的草原上种植农作物一直持续到2016年,变更了土地用途,造成草原植被大面积破坏。经兴和县畜牧局委托内蒙古地质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开垦草原面积8.2924公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破坏草原植被,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实际开垦只有40亩,剩下的是众人开垦而他承包的,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微小,本地农民开垦荒滩、草地的情形大量存在,政府通过司法程序运用“抓典型”的方式,警示、告诫广大人员拓荒行为违法,恳请人民法院对被抓典型的被告人从轻判处,另外,普法工作滞后是农村大量草滩被开垦的重要原因。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1年秋天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在兴和县某某某乡宏图湾村委会宏图湾村东南非法开垦村里集体草原,2011年秋天开垦后未种植,从2013年春天开始在开垦的草原上种植农作物一直持续到2016年,变更了土地用途,造成草原植被大面积破坏。经兴和县畜牧局委托内蒙古地质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开垦草原面积8.2924公顷。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说,自己只开垦了40亩,其他的都是他承包别人的土地,这些承包的地中就有别人开垦的草滩。不能全算在他头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兴和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情况说明材料。 2、兴和县畜牧局出具的草原违法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等文书。 3、证人王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赵某某在宏图湾村开垦了一块草滩地。这块地归集体所有,以前没有耕种过,开垦这块地没有给过村民补偿,开垦这块地时也没有和村委会申请过等情况。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秋天,我开垦了兴和县某某某乡宏图湾村委会宏图湾村东南的草滩地,中间一直也没种地,2013、2014年种了点草玉米和糖菜,2015年种了葵花,后林业局不让种了,后来2016年就没种。其中有一部分地,是我和其他人承包的,有他们开垦的地,有他们应分的地。 5、内蒙古地质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NMGDZCHYXZRGS2016072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7、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的草地中有他人开垦的草滩;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缴纳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改兰 审 判 员 武 杰 人民陪审员 马玉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璐璐 附《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