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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戚秋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于耀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民终23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2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