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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月华与陈绍文陈绍春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华,陈绍华,陈绍春,陈绍君,陈健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158号原告:李月华,女,汉族,1940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绍华,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绍春,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绍君,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健,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华与被告陈绍华、陈绍春、陈绍君、陈健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绍华、陈绍春、陈绍君、陈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月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月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月华负担。审判员  赵孝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俞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