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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恢字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生荣与林占海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荣,林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恢字23号申请执行人刘生荣,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林占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生荣与被执行人林占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朝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