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恢字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生荣与林占海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荣,林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恢字23号申请执行人刘生荣,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林占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生荣与被执行人林占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朝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