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孙忠德与孟令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德,孟令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417号原告:孙忠德,男,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张计玲(原告之妻),女,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孟令军,男,62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孙忠德与被告孟令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孙忠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德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忠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纬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