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青岛驭信联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驭信联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德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733号之一原告:青岛驭信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二路502号(宅子头村)。法定代表人:赵凯,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本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二区。法定代表人:王祖昆,经理。原告青岛驭信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驭信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驭信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德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计1397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17元,由原告青岛驭信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冰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