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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玉林与陈玉乐、吴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林,陈玉乐,吴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303号原告:陈玉林,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艳丽,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玉乐,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吴海珍,女,1970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陈玉林与陈玉乐、吴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玉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玉林负担。审判员  张同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