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玉林与陈玉乐、吴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林,陈玉乐,吴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303号原告:陈玉林,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艳丽,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玉乐,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吴海珍,女,1970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陈玉林与陈玉乐、吴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玉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玉林负担。审判员 张同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