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董正荣与李强永、西双版纳州添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正荣,李强永,西双版纳州添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董正荣,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李强永,男,彝族,1977年12月01日出生,云南省人,住景洪市。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州添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53280000008XXXX住所地:景洪市普文镇城子村委会一组法定代表人:岩罕扁,职务:董事长景洪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正荣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州添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强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27日作出(2016)云2801民初35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州添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强永于2016年10月31日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董正荣付清欠工程款27000元,并自愿承担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履行了17000元以后,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履行剩余的10000元,故申请执行人李董正荣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董正荣和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州添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履行支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2016)云2801民初3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三 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