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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光福与曹华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福,曹华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1民初176号原告:张光福,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被告:曹华前,男,1977年6月6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原告张光福与被告曹华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光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被告曹华前已还清欠款,原告张光福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光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光福负担。审判员  魏德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瑛瑛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