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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9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小三与曹长伟、靳丰云、聂新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三,曹长伟,靳丰云,聂新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小三,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曹长伟,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靳丰云,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聂新甫,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贾小三与曹长伟、靳丰云、聂新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2016)豫0324执9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