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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国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陈国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350号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6306452XK。法定代表人赵文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仕余,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宦,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传,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诉陈国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传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宏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