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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1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陈美,黄木群,傅永寿,顾华,陈凤进,周清辉,吕其宝,叶明露,周伦明,叶祝亚,周伦斌,孙彩玲,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苏良锦,陈日双,孙彩燕,陈国英,许秀平,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陈凤和,陈崇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13419号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田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孝元,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陈美,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告:黄木群,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被告:傅永寿,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顾华,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陈凤进,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周清辉,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吕其宝,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叶明露,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周伦明,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叶祝亚,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周伦斌,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孙彩玲,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伦明,职务不明。被告: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傅永寿,职务不明。被告: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洪江,职务不明。被告: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清辉,职务不明。被告: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吕其宝,职务不明。被告: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叶明露,职务不明。被告: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伦斌,职务不明。被告:苏良锦,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陈日双,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孙彩燕,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陈国英,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告:许秀平,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李文春,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何玉林,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李某某,男。被告:陈凤和,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陈崇玲,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融资公司)与被告张陈美、黄木群、傅永寿、顾华、陈凤进、周清辉、吕其宝、叶明露、周伦明、叶祝亚、周伦斌、孙彩玲、上海灿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苏良锦、陈日双、孙彩燕、陈国英、许秀平、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沈韦、陈凤和、陈崇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原告撤回对上海灿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韦的全部诉请。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孝元、黄佳到庭参加诉讼。众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联合融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陈美归还联合融资公司代偿款本金4,464,689.25元;2.张陈美支付违约金(以4,464,68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代偿之日2015年9月30日起算至清偿完毕之日);3.张陈美支付律师费8,000元;4.联合融资公司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陈日双、孙彩燕以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周清辉、陈崇玲以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兰博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陈国英以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许秀平以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以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陈凤和以拥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傅永寿以拥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苏良锦以拥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卫零北路XXX弄XXX号XXX室、XXX-XXX号地下储藏室XX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5.本案诉讼费由张陈美负担;6.黄木群、傅永寿、顾华、陈凤进、周清辉、吕其宝、叶明露、周伦明、叶祝亚、周伦斌、孙彩玲、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对张陈美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张陈美于2012年7月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420万元,借款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张陈美委托联合融资公司为该笔借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张陈美与联合融资公司签订了《融资委托保证合同》,联合融资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就该笔贷款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联合融资公司权益,在《融资委托保证合同》中,黄木群、傅永寿、顾华、陈凤进、周清辉、吕其宝、叶明露、周伦明、叶祝亚、周伦斌、孙彩玲、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共同为张陈美的该笔贷款向联合融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另外,陈日双、孙彩燕与联合融资公司签署《多用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以拥有的位于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周清辉、陈崇玲签署《多用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以拥有的位于奉贤区兰博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陈国英签署《多用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以拥有的位于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许秀平签署《多用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以拥有的位于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签署《多用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以拥有的位于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陈凤和签署《多用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以拥有的位于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傅永寿签署《多用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以拥有的位于金山区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苏良锦签署《多用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以拥有的位于金山区金山卫镇卫零北路XXX弄XXX号XXX室、XXX-XXX号地下储藏室XX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银行贷款到期后,张陈美未能按约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经银行催告,联合融资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代偿了贷款本金及利息。上述欠款,经联合融资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张陈美、黄木群、傅永寿、顾华、陈凤进、周清辉、吕其宝、叶明露、周伦明、叶祝亚、周伦斌、孙彩玲、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苏良锦、陈日双、孙彩燕、陈国英、许秀平、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陈凤和、陈崇玲未作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联合融资公司(乙方)与张陈美(甲方)、叶明露、周伦明、周清辉、吕其宝、黄木群、陈凤进、周伦斌、孙彩玲、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等(丙方)签署《融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联合融资公司同意接受张陈美的委托向中信银行漕河泾支行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丙方自愿向联合融资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联合融资公司同意在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7月23日期间在420万元的范围内为甲方向银行申请的融资提供担保,甲方申请融资的方式为借款;联合融资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票据保证等多种形式;甲方委托提供保证的期间适用乙方向贷款银行提供的保证期间,为委托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张陈美支付担保费102,900元、其他费用44,100元,作为提供担保的对价;张陈美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等费用;乙方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方及丙方归还的代偿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乙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成本或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的顺序;甲方同意将陈日双、孙彩燕、陈凤和、周清辉、陈崇玲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上海市奉贤区兰博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抵押给联合融资公司作为反担保;甲方同意将陈国英、许秀平、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的房产提供反担保;丙方同意以其自身所有财产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支付义务及责任,保证期间适用甲方的委托保证期间;若融资合同履行期届满,张陈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偿付该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或者张陈美未能妥善履行融资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导致联合融资公司应贷款银行要求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保证责任的,则甲方及或丙方应于联合融资公司代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联合融资公司已承担的相应代偿款如数归还;若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归还代偿款的,则联合融资公司有权向甲方及丙方收取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代偿款×0.1%×占用天数(自代偿起至全部归还之日止);等等。在合同落款处,丙方包括黄木群、傅永寿、顾华、陈凤进、周清辉、吕其宝、叶明露、周伦明、叶祝亚、周伦斌、孙彩玲、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盖章或签名确认。2012年7月,张陈美与中信银行漕河泾支行签订《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张陈美向中信银行漕河泾支行借款42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贷款年利率为7.5%,月利率为6.25‰;该合同项下借款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200%;若张陈美违反该合同的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中信银行漕河泾支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等等。中信银行漕河泾支行与联合融资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联合融资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420万元本金,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贷款银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联合融资公司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付的费用;等等。联合融资公司作为抵押权人、陈日双、孙彩燕、周清辉、陈崇玲、陈国英、许秀平、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作为共同抵押人签署《多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各抵押人提供房产作为联合融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借款保证合同项下联合融资公司所应承担的债权本金为2,520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各抵押人以附件二所列抵押物向甲方抵押反担保的价值为14,637,400元;反担保期间自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之日起两年;联合融资公司有权选择抵押物清单中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进行清偿的先后顺序依次为处置抵押物的费用、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及债权的本金;等等。在附件二的《抵押物清单》中,包括: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兰博路XXX弄XXX号XXX室、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联合融资公司系上述五套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各抵押人以上述总值为14,637,400元的抵押物,为抵押权人的债务担保3,707,400元提供反担保。联合融资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陈凤和签署《多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人提供房产作为联合融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借款保证合同项下联合融资公司所应承担的债权本金为2,520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抵押物为陈凤和拥有的位于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抵押人以上述总值为205万元的抵押物为抵押权人担保金额中的76万元提供反担保。联合融资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还与抵押人苏良锦、傅永寿签署《多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人提供房产作为联合融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借款保证合同项下联合融资公司所应承担的债权本金为2,520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抵押物为金山区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金山区金山卫镇卫零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抵押人以上述总值为185万元的抵押物为抵押权人担保金额中的57.20万元提供反担保。据抵押权登记证明记载,2012年7月26日,陈日双、孙彩燕以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的房产抵押给联合融资公司,债权数额90万元;周清辉、陈崇玲以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兰博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抵押给联合融资公司,债权数额为55万元;陈国英以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抵押给联合融资公司,债权数额为77万元;许秀平以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抵押给联合融资公司,债权数额为17万元;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以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的房产抵押给联合融资公司,债权数额为96.74万元;陈凤和以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抵押给联合融资公司,债权数额为76万元;傅永寿以其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抵押给联合融资公司、苏良锦以其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卫零北路XXX弄XXX号XXX室、XXX-XXX号地下X层储藏室XX室的房产抵押给联合融资公司,上述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数额为57.20万元。此后,鉴于联合融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已经到期,贷款银行通知其予以代偿。其中,张陈美欠款本金为420万元、利息合计为264,689.25元,本息合计4,464,689.25元。2015年9月29日,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受联合融资公司的委托共计向中信银行付款4,464,689.25元,用于代偿张陈美的欠款本息。2015年10月16日,中信银行向联合融资公司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发出《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称贵公司为张陈美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结清债务本息,特解除担保责任。2015年5月21日,联合融资公司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包括本案在内的担保代偿类案件若干;联合融资公司应在案件立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前期固定费用8,000元,前期固定费用不以案件诉讼或执行结果作为收费前提;等等。同月22日,该律所开具律师费发票,金额为8,000元。2015年6月4日,联合融资公司支付了本案律师费8,000元。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由融资委托保证合同、多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付款凭证、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法律服务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付款说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项下的融资委托保证合同、多户联合反担保抵押合同等,均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签约当事人均应恪守。本案中,联合融资公司根据与张陈美签订的《融资委托保证合同》,向张陈美的涉案借款提供保证责任,并据此实际履行了代为清偿的责任,故联合融资公司依据《融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要求张陈美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联合融资公司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并自2015年9月30日起主张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融资委托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黄木群、傅永寿、顾华、陈凤进、周清辉、吕其宝、叶明露、周伦明、叶祝亚、周伦斌、孙彩玲、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承诺对张陈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联合融资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上述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黄木群、傅永寿、顾华、陈凤进、周清辉、吕其宝、叶明露、周伦明、叶祝亚、周伦斌、孙彩玲、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承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陈美进行追偿。最后,陈日双、孙彩燕将其名下位于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的房产,周清辉、陈崇玲将其名下位于奉贤区兰博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陈国英将其名下位于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许秀平将其名下位于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将其名下位于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的房产,陈凤和将其名下位于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傅永寿将其名下位于金山区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苏良锦将其名下位于金山区金山卫镇卫零北路XXX弄XXX号XXX室、XXX-XXX号地下X层储藏室XX室的房产抵押给联合融资公司并办理了相应抵押权登记手续,该抵押权已依法设立,现联合融资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但上述抵押担保范围均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即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的房产、奉贤区兰博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的房产为370.74万元提供反担保;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76万元提供反担保;金山区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金山区金山卫镇卫零北路XXX弄XXX号XXX室、XXX-XXX号地下X层储藏室XX室的房产为57.20万元提供反担保。审理中,张陈美、黄木群、傅永寿、顾华、陈凤进、周清辉、吕其宝、叶明露、周伦明、叶祝亚、周伦斌、孙彩玲、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苏良锦、陈日双、孙彩燕、陈国英、许秀平、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陈凤和、陈崇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陈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64,689.25元;二、张陈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4,464,68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张陈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000元;四、黄木群、傅永寿、顾华、陈凤进、周清辉、吕其宝、叶明露、周伦明、叶祝亚、周伦斌、孙彩玲、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黄木群、傅永寿、顾华、陈凤进、周清辉、吕其宝、叶明露、周伦明、叶祝亚、周伦斌、孙彩玲、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张陈美进行追偿;六、张陈美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的,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370.74万元的限度内就下述担保房产优先受偿: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陈日双、孙彩燕协议,以陈日双、孙彩燕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5弄406号1-4层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陈日双、孙彩燕所有,不足部分由张陈美清偿;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周清辉、陈崇玲协议,以周清辉、陈崇玲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兰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周清辉、陈崇玲所有,不足部分由张陈美清偿;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陈国英协议,以陈国英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陈国英所有,不足部分由张陈美清偿;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许秀平协议,以许秀平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许秀平所有,不足部分由张陈美清偿;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协议,以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XX弄XXX号X-X层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张陈美清偿;七、张陈美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的,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陈凤和协议,以陈凤和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在债权数额76万元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陈凤和所有,不足部分由张陈美清偿;八、张陈美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的,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57.20万元的限度内就下述担保房产优先受偿: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傅永寿协议,以傅永寿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傅永寿所有,不足部分由张陈美清偿;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苏良锦协议,以苏良锦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卫零北路XXX弄XXX号XXX室、XXX-XXX号地下X层储藏室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苏良锦所有,不足部分由张陈美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82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43,782元,由张陈美、黄木群、傅永寿、顾华、陈凤进、周清辉、吕其宝、叶明露、周伦明、叶祝亚、周伦斌、孙彩玲、上海川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帆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贵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宽策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苏良锦、陈日双、孙彩燕、陈国英、许秀平、李文春、何玉林、李某某、陈凤和、陈崇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吕燕娜人民陪审员  韩建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