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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智洋与刘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智洋,刘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302号原告:汪智洋,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刘兵兵,男,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汪智洋与被告刘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兵兵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元,故原告汪智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智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智洋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文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