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应江与张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应江,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徐应江,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菊,女,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徐应江与张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菊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288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海燕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2016)云2323执178号案 由
 
 
 抚养费纠纷
 
 
 
 
 受 送 达 人
 
 
 光晓婷
 
 
 
 
 送 达 地 址
 
 
 共和镇牟尼村委会下村117号
 
 
 
 
 送 达 文 书
 
 
 执行裁定书
 
 
 
 
 受送达人签名
 
 
 送 达 时 间
 
 
 2016年 12月 30日 
 
 
 
 
 代收人 签名
 
 
 送 达 人
 
 
 赵 林 姚海燕
 
 
 
 
 备 注: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2016)云2323执178号案 由
 
 
 抚养费纠纷
 
 
 
 
 受 送 达 人
 
 
 光学兴
 
 
 
 
 送 达 地 址
 
 
 共和镇牟尼村委会下村95号
 
 
 
 
 送 达 文 书
 
 
 执行裁定书
 
 
 
 
 受送达人签名
 
 
 送 达 时 间
 
 
 2016年 12月 30日 
 
 
 
 
 代收人 签名
 
 
 送 达 人
 
 
 赵 林 姚海燕
 
 
 
 
 备 注: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232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唐秀彦,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共和镇际盛村委会下村121号,身份证号码:532323197404121553。被执行人唐良云,男,1957年4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小学文化,住牟定县共和镇际盛村委会下村77号,身份证号码:532323195704011517。被执行人何翠琼,女,1962年8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初中文化,住牟定县共和镇际盛村委会下村77号,身份证号码:532323196208061528。本院在执行唐秀彦与唐良云、何翠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良云、何翠琼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265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姚海燕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2016)云2323执265号案 由
 
 
 健康权纠纷
 
 
 
 
 受 送 达 人
 
 
 唐秀彦
 
 
 
 
 送 达 地 址
 
 
 共和镇际盛村委会下村121号
 
 
 
 
 送 达 文 书
 
 
 执行裁定书
 
 
 
 
 受送达人签名
 
 
 送 达 时 间
 
 
 2016年 11月 25日 
 
 
 
 
 代收人 签名
 
 
 送 达 人
 
 
 赵 林 姚海燕
 
 
 
 
 备 注: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2016)云2323执265号案 由
 
 
 健康权纠纷
 
 
 
 
 受 送 达 人
 
 
 唐良云、何翠琼
 
 
 
 
 送 达 地 址
 
 
 共和镇际盛村委会下村77号
 
 
 
 
 送 达 文 书
 
 
 执行裁定书
 
 
 
 
 受送达人签名
 
 
 送 达 时 间
 
 
 2016年 11月 25日 
 
 
 
 
 代收人 签名
 
 
 送 达 人
 
 
 赵 林 姚海燕
 
 
 
 
 备 注: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23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孙箫云,男,2002年1月27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学生,住牟定县共和镇龙池北路公租房小区6幢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532323200201270932。法定代理人孙丽菊,女,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教师,住牟定县共和镇龙池北路公租房小区6幢3单元401室,系原告孙箫云之母,身份证号码:532323197611130989。被执行人宴玉荣,男,1969年1月5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教师,住牟定县凤屯中心小学,身份证号码:532323196901050931。本院在执行孙箫云与宴玉荣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宴玉荣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民终564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林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