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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艳峰与张琳、赵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峰,张琳,赵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224号原告:张艳峰,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蔚县。被告:张琳,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蔚县。被告:赵鹏,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蔚县。原告张艳峰与被告张琳、赵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张艳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要协商解决,原告张艳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张艳峰负担。审 判 长  武立森审 判 员  刘银环人民陪审员  赵莎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冰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