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醴陵市福旺新型环保能源再生材料厂、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醴陵市福旺新型环保能源再生材料厂,刘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42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冬红,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醴陵市福旺新型环保能源再生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刘军。被告:刘军,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醴陵市福旺新型环保能源再生材料厂、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凌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