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6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广州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潮洲劳动争议2017民终636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潮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6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永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潮洲。上诉人广州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广州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孔潮洲赔偿金41220.45元;二、驳回广州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广州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220.45元。广州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主要理由:被上诉人于2012年8月9日入职上诉人处工作,任职安管员,被上诉人于2016年9月5日以不正当的方式聚集在上诉人前台以此要挟向上诉人提出无理要求,且被上诉人不服从管理,搬弄是非,头口诽谤在职员工李连求和贺志良,影响上诉人内部团结,对上诉人外部产生严重影响。经上诉人工会建议,上诉人经合法程序对被上诉人进行解雇。广州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220.45元,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永峰谢汝华 关注公众号“”